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94475号“栗三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21号
申请人:长沙市多爱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浩哲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4475号“栗三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介绍、网络搜索申请商标的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栗三多”是一名烈士,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