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01734号“信可诺科技 SYNCH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30号
申请人:佛山市信可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734号“信可诺科技 SYNCH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5548号商标、第3944334号商标、第9798628号商标、第21191547号商标、第5766379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