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鱼方 YUF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108625号“鱼方 YUF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卫忠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冕
      
      申请人因第14108625号“鱼方 YUF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1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卫忠斌提供的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在饲料、活动物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吴冕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饲料、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4年开始就在申请人名下企业运城市鱼方渔药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饲料、活动物商品上持续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产品发票;
      2、宣传手册、外包装设计图及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如下证据(光盘形式):
      3、产品包装图片;
      4、运城市鱼方渔药有限公司门头照片;
      5、产品发票;
      6、产品宣传手册及视频资料;
      7、产品图片;
      8、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4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树木、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谷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饲料、活动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9月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饲料、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在饲料、活动物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或显示的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活动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在饲料、活动物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