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970714号“陶瓷王 C-KING C-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48号
申请人:苏炳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0714号“陶瓷王 C-KING C-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873号商标、第264626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陶瓷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