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14485号“孙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46号

       

      申请人:武夷山建窑建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平致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4485号“孙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莉,且在案提交了其陶瓷作品的获奖证书,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