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会呼吸的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06021号“会呼吸的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34号

       

      申请人:乔中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6021号“会呼吸的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拥有第25964785号“一坛会呼吸的酒”和第32028757号“会呼吸的酒”商标,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基础延伸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会呼吸的酒”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