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533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31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新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3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31597号“HX”商标、第19535871号“楚祥汉安及图”商标、第25920084号“陕汇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客梯安装咨询服务、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维修、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