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91740号“陕备车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25号
申请人:王金云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创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91740号“陕备车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0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陕备车联”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陕备”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悬置减震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