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0924917号“十上设计DESIGN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51号
申请人:陈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卫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十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20924917号“十上设计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注销前的第3518555号“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其商标已具有唯一对应的联系,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为2005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因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在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期满一年以后,且《商标法》第五十条并非处理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据此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于法无据,申请人的该项评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