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49665号“星星点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92号
申请人:李玮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友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9665号“星星点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吹风;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打火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3735号“星星点灯XINGXINGDIAND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8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使用在除“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吹风;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打火机”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吹风;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打火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吹风;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打火机”商品后,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吹风;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打火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汽车灯;油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