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正中意 ISILI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91394号“正中意 ISILI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44号

       

      申请人:泉州正中意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1394号“正中意 ISIL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4974号“正中GENZON及图”商标,第296977092970500029709108号“立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排列布局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关于“中意”、“中文”的解释;2、百度翻译上关于“ISILIKE”、“立心”的解释;3、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五金器具、金属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集装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意ISILIKE”经排列设计易被认读为“立心”和“ISILIKE”,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四中汉字“正中”、“立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