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代一品学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28476号“学习时代一品学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81号

       

      申请人:广东格兰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8476号“学习时代一品学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