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秋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86834号“秋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60号

       

      申请人: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盛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834号“秋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7695号、第13594284号、第14303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为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秋林”,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