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朗兹 KRONE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13795号“科朗兹 KRONE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51号

       

      申请人:昆山科朗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3795号“科朗兹 KRONE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63722号“一方水土 YIFANGSHUITU及图”商标、第33727301号“植物星能 PLAN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1983号“KRO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48131号“KRONEN”商标、第6692657号“KRONER”商标、国际注册第1100042号“KRO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