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5522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41号 -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552212号“FERR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41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52212号“FERR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9655号商标、第3258184号商标、第6614271号商标、第5942513号商标、第69578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正在协商共存,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8期、168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3.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的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FERREX”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FERREL”、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字母“FERRX”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压洗涤机、无绳电动扫地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清洁用吸尘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切割机、研磨机、磨利机、电钻孔器、电动螺丝刀、电锯、金属锯床、油漆喷枪、喷漆机、吊架(机器部件)、空气软管用机械绕轴、电动园艺工具、电动鼓风机、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圆锯片(机器零件)、钻头(旋转动力工具用)、铣刀、发电机组、内表面磨床、割草机、电泵、电钻用动力泵、切割设备(机器部件)、磨床、磨刀轮(机器部件)、砂轮(机器部件)、刷子(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引证商标四虽处于宽展期,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床、切割机、研磨机、磨利机、电钻孔器、电动螺丝刀、电锯、金属锯床、油漆喷枪、喷漆机、吊架(机器部件)、空气软管用机械绕轴、电动园艺工具、电动鼓风机、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圆锯片(机器零件)、钻头(旋转动力工具用)、铣刀、发电机组、内表面磨床、割草机、电泵、电钻用动力泵、切割设备(机器部件)、磨床、磨刀轮(机器部件)、砂轮(机器部件)、刷子(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高压洗涤机、无绳电动扫地机、家用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清洁用吸尘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