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68458号“喜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34号

       

      申请人:广东喜鹊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鹊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8458号“喜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171号“喜鹊置业GOOD NEWS SPARROW及图”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86549号“金喜鹊”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73期、第167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7023号“喜鹊云”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