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489270号“碧云资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35号
申请人:碧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9270号“碧云资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6884号商标、第17120182号商标、第1715815号商标、第17723076号商标、第1804385号商标、第19550786号商标、第21849935号商标、第30995346号商标、第8666229号商标、第9149528号商标、第98525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五、九、十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简介、相关决定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3期、第1685期、第168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九、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九、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碧云资本”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碧云别墅”、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文字“碧云堂”、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文字“碧云居”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三、七、八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