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QU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823994号“CONQU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37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3994号“CONQU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2197号商标、第19483991号商标、第20721333号商标、第16894623号商标、第11694500号商标、第23603451号商标、第23663165号商标、第5595631号商标、第34258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弹药、枪(武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ONQUEST”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三“CONQUEST”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九“征服”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九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九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九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引证商标六、七虽处于应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时间记录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