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NE SER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284号“MARINE SER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13号

       

      申请人:马琳塞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5284号“MARINE SER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19365号“MARINE SER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7539号“蔓希尔 Marine Se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6106号图形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