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146977号“seazen新城控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10号
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46977号“seazen新城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2042号“SEAGEN”商标、第16883286号“新城 美洁及图”商标、第10847601号“新城 美洁及图”商标、第4260700号“新城及图”商标、第4691754号“新城.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差别巨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影响。3、申请人在第37类服务上已经申请了大量含有“新城”二字的商标。4、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2、第3783429号“新城XINCHENG及图”商标档案信息;3、申请人及其“新城”商标知名度证据;4、宣传报道材料;5、引证商标三、四、五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汽车清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新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汽车保养和修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汽车清洗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除汽车保养和修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