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30342号“SSEIN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06号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342号“SSEIN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39832号“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689125号“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是申请人的投资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同意函,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所有人注册第36230342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分,我局对该同意函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SEINF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S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