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益修机电 YXJ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62153号“金陵益修机电 YXJ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69号

       

      申请人:南京益修机电检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2153号“金陵益修机电 YXJ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0114号“金陵jin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4063号“金陵jin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010号“金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50553号“金陵金箔JINLINGGOLDFO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部分“金陵”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金陵”、引证商标三“金陵”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