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690号“Alpha-Bio 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76号
申请人:ALPHA-BIO TEC.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690号“Alpha-Bio 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459403号“Alpha Bio TEC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2342号“Alpha Bio TEC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第6666273号“alpha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核准变更,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肢,牙种植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lpha-Bio Tec”与引证商标三“alphatech”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