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835559号“CF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93号

       

      申请人:财务策划标准委员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559号“CF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66140号“CF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第6708103号“CF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类似的服务,既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4694979号“CF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35222号“CFP 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媒体报道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FP”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CFPH”,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