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 SOUVEN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58166号“OPT SOUVEN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30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8166号“OPT SOUVEN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7662号“OPT”商标、第27304392号“opt 油画小镇OIL PAINTING TOWN孙家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OPT”,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