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2664184号“魔居MOJ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新面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成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墨马市场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64184号“魔居MOJ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1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至今诚信经营多年,复审商标一直是公司旗下主要经营发展品牌,现已有多家品牌加盟店铺,申请人为更好地保护复审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对此品牌进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麦章营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与麦章营签订的商标授权书、指定期间内店铺商标使用图片及销售单;
2、申请人与钟灼其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
3、店铺指定期间QQ网站商标实际使用公证原件;
4、申请人与钟灼其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及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
5、店内商品销售单、店头图片;
6、申请人与林挺锋签订的多份商标授权书及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店头、实际使用、销售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U盘)
1、申请人与麦章营、戴火亮签订的商标授权书;
2、铺位租赁合同;
3、合作经营合同书;
4、复审商标在店铺、门店、卖场名片、招聘网站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授权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可证明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店铺指定期间QQ网站商标实际使用公证原件为证据保全相关资料,仅能证明申请人QQ空间存在复审商标相关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其使用及宣传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店铺、门店、卖场名片、招聘网站上的使用证据均为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