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703827号“UC 知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48号
申请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03827号“UC 知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6021号“知医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11416号“知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4191号“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52182A号“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并存协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介绍、获奖情况、UC浏览器介绍及获奖情况、市场占有率、商标注册情况等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UC”和中文“知医”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