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87189号“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39号
申请人:神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7189号“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4997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6898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6201672、6236083、8630024、10754190、12661105、29531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5077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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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