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26457号“CN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47号
申请人:中国集邮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457号“CN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76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