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051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86号 - 申请人: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105150号“瑫昂TA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86号

       

      申请人: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5150号“瑫昂T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5650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74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9534号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