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121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93号
申请人:浙江索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2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857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624号、第1736246号、第7094682号、第17845775号、第13739463号、第13739501号、第22464748号(19类)、第22464748号(2类)、第17757605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