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819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97号
申请人:贵州荟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1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第36266363号“灵语花开恙•顿愈迷•顿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处于无效状态。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27152号图形商标、第15388825号图形商标、第4956828号“贺伯威Herbalway及图”商标、第132155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均不稳定。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咨询;康复中心;矿泉疗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矿泉疗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