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LF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61551号“HEALF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87号

       

      申请人:王元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1551号“HEALF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2281891号“HealF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HEAL”和“FAT”具有多种含义,并不是表示“治愈肥胖”的意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类似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HEALFAT”,引证商标为“HealFast”,两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HEALFAT”可译为“治愈肥胖”,该标识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