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38951号“千米快修 1000KX
1000kx.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80号
申请人:武汉市千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8951号“千米快修 1000KX 1000kx.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7267号“千米网”商标、第33174263号“千米千米网qianmiw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并且,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线下、线上宣传使用情况;CCTV采访现场;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千米快修1000KX 1000kx.com”,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