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2293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76号 -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229397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7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9397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7390号“皇豹 ROYAL LEOPARD及图”商标、第13631122号“SCHULTE MARINE CONCEPT及图”商标、第13631127号“SCHULTE MARINE CONCEP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媒体报道情况;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1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