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49398号“张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79号
申请人:西安张博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9398号“张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3704号“张博士千菌方ZHANGBOSHIQIANJUNFANG及图”商标、第32053705号“张博士千古方ZHANGBOSHIQIANGUFANG及图”商标、第1091684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第1804354号“博士及图”商标、第4908849号“博士”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张博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