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2449913号“YUMFIR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元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49913号“YUMFIR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16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13日至2018年0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公司使用文件材料,包括文件册子封面、信封、名片、卡片等;
2、部分发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业务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2018年6月1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建筑”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发票和公司业务合同,形成在指定期限内,其显示修缮、改造工程、硬件服务器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等修缮和维修类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7类仅申请注册本案复审商标。综上,被申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采矿”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复审商标在采矿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建筑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