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77469号“爱奇艺出品片头声音”(声音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1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469号“爱奇艺出品片头声音”(声音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爱奇艺出品的片头音乐,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