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582193号“皇家贡茶 HUANGJIAGONGC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10号
申请人:普洱皇家贡技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2193号“皇家贡茶 HUANGJIAGONG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1373号“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0072号“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8616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60686号“皇家HU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17754号“义美 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65639号“皇家茶道 ROYAL TEA CEREM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甘菊茶饮料外的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魔芋粉、南瓜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魔芋粉、南瓜粉商品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皇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茶”,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甘菊茶饮料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