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372201号“娜丽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7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娜丽丝化妆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201号“娜丽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0842号商标、第24846713号商标分别在(2019)商标异字第65810号、第(2019)商标异字第55469号异议裁定书中裁定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两商标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该异议裁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玉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