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756583号“绿胰lu 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19号
申请人:成都市武侯区佳闻卫生香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6583号“绿胰lu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98054号“陆 LU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的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绿胰”,含有“胰”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联想到与胰腺疾病治疗、养护等功能相关的商品,从而易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