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935218号“优币YOUK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09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5218号“优币YOU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且指定使用服务特殊,相关公众特定,消费者会施以较高注意力。“币”已成为金融领域通用名称,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虽缺乏显著性,但不会引起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上关于各种数字货币的信息、含有“币”的商标档案列表、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商标获得保护的裁定、判决、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获得的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币”,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