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88964号“可至•家博邸 COZY BOUTIQ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07号
申请人:可至家居(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8964号“可至•家博邸 COZY BOUT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4603824号、第9298329号、第14150753号、第9555324号商标分别在显著识读文字、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