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7999537号“EVERY DA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99537号“EVERY D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08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被许可人工商信息;
3.合作协议书与发票;
4.产品经营门店实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使用许可合同、宣传推广协议与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依法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宁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01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由南宁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复审商标于2016年11月13日由广西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转让给武汉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证据1显示申请人许可武汉今天梦想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武汉今天梦想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证据3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另,证据4未显示时间。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