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苦荞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88482号“多伦苦荞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25号

       

      申请人:韩正荣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丽盟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8482号“多伦苦荞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多伦”具有多种含义,并不仅仅只是地名,而申请商标中“多”即数量多、“伦”即种类、“苦”即耐心尽力、“荞”系一种草本植物,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多伦荞酒”中“多伦”为我国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而“苦荞”即“苦荞麦”,系一种药食两用作物,“苦荞酒”直接表示商品种类及原料,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多伦”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且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