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79574号“人人智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4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万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9574号“人人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4244号“人人棋牌Q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0730号“人人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45028号“人人车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7444号“人人投资”商标、第16733867号“人人金融”商标、第12414971号“人人renren及图”商标、第12512163号“人人影视”商标、第10103063号“人人及图”商标、第12440742号“人人职场”商标、第13423023号“人人职场zhichang.renren.com及图”商标、第15401822号“人人订制”商标、第15595848号“人人POS”商标、第16131173号“人人联盟renrenlianmeng”商标、第11238920号“人人眼镜”商标、第14160925A号“人人购物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三、十五)及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七、十四状态查询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人人智联”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十三、十五“人人投资”、“人人金融”、“人人影视”、“人人订制”、“人人眼镜”、“人人购物广场”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文字“人人”、引证商标六、十二显著识别文字“人人棋牌”、“人人联盟”、引证商标八及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文字“人人职场”、引证商标十一“人人POS”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调制解调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芯片、精密测量仪器、报警器、数据处理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的计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一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