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吉美 吉 ZIGUANGJIMEI j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2272688号“紫光吉美 吉 ZIGUANGJIMEI

    j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9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12272688号“紫光吉美 吉 ZIGUANGJIMEI j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照明领域系列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的品牌企业。申请人独创“JOM”、“嘉美”商标,嘉美品牌在当地乃至全国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企业成立之初以企业商号“嘉美”为中心,取“嘉美”拼音头字母“JM”为原型,最后锁定“JOM”为企业英文商标。经过修改,申请人取得了“JOM”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较高的第3751905号“J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的产品手册;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的品牌推广活动资料;
      6、申请人产品的包装装潢、展会、期刊广告、户外宣传资料;
      7、申请人的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8、店面照片;
      9、申请人JOM商标档案;
      10、申请人的维权资料;
      11、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装置、饮料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注册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引证了第3894620号“新嘉美jM”商标、第5813870号“J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上述引证商标均在先申请注册在第11类照明器、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评述。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还提出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以及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