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490号“IE SENSO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60号
申请人:互联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川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490号“IE SENS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638019号“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英文“IE”与引证商标英文“IE”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计算机鼠标、触摸板设备、机器人、手持消费电子设备的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阻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