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芝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034272号“润芝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89号

       

      申请人:河南润之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铭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4272号“润芝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具体含义和显著性,与毛泽东的字号“润之”之间毫无关联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润芝禾”,其中“润芝”与我国开国领袖毛泽东(字润之,后改润芝)同志的姓名相近,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上,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