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531073号“REEG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瑞格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睿思澳大利亚私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531073号“REE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91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26日至2018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相关荣誉证书;
3、产品销售及服务合同;
4、相关发票;
5、复审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6、REEGE系列商标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车辆灯;车辆照明设备;汽灯;提灯;油灯”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车辆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相关荣誉证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4为产品销售及服务合同、发票等,其中合同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复审商品;证据5为复审商标广告宣传情况,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6为REEGE系列商标证书,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车辆灯”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20日